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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的通告 珠地税通字[2009]5号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9]34号)的精神,我市社会保险费从2009年6月1日起由地税全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9年6月1日起,地税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费、在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征缴;负责用人单位及个人的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缴费核定、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变动等缴费申报业务。 二、从2009年7月1日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方式可以采取省地税局网报系统或直接到地税征收窗口申报;采用定期定额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由地税征收系统按月自动产生,通过银行批量扣缴的方式扣缴,无须每月申报和上门缴纳。 三、从2009年5月31日17时30分起,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窗口和网上申报停止办理以上各项业务。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农民和非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和征收、市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社保费申报、退休公务员补助医疗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补缴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变更等业务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两局下属各服务单位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对在征收系统具体切换过程中,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暂时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请予谅解。 如有疑问,请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2,也可登陆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dltax.gov.cn/portal/appmanager/zh/main查询。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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